5.3 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


5.3.1 码头装卸臂或软管应设管残液排容系统。工艺管道宜根据操作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。
5.3.2 当采用吹打排空工艺时,作业流程和吹扫介质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。装卸甲、乙类物料的装卸臂、软管和工艺管道所采用的吹扫气体,其含氧量不得大于5%。
5.3.3 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烃码头的工艺管道或设备排空或排气时,应接至密闭收集系统。
5.3.4 装卸臂、软管和工艺管道端口应配置盲板法兰。

条文说明
 
5.3.1 码头装卸臂和软管在作业后需要泄空其中的残液,避免随意流淌和暴露于大气中,以有利于安全。
5.3.3 液化天然气、液化烃气体释放后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大,不能就地排放,排空或排气时进行密闭管道收集有利于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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